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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经营主体是农业现代化基础
2015年06月26日 07:5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年6月26日第755期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6月24日,在江苏经济社会热点观察系列学术沙龙上,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所长包宗顺提出,传统一家一户的分散式、小规模经营难以实现农业现代化。

关键词:农业现代化;新型农业;江苏省;研究所所长;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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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社会科学报南京6月24日电 (记者王广禄)6月24日,在江苏经济社会热点观察系列学术沙龙上,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所长包宗顺提出,“传统一家一户的分散式、小规模经营难以实现农业现代化。”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制度保障。

  包宗顺表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借助农业合作组织等机构进行生产调控,可实现农产品均衡生产、均衡供应。他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要从土地、人才、资金、政策等方面多管齐下、综合推进。

  新型职业农民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力量。南京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周应恒认为,应通过实施职业农民培育计划,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江苏省农业经济学会会长、江苏省政府参事刘立仁建议,从生产关系变革促进生产力发展的角度展开研究、制定政策,推动现代农业发展迈上新台阶。

  该沙龙由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办、江苏省农业经济学会等单位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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