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进而可追问:能不能运用智能算法对人工智能体的拟伦理行为进行伦理设计,即用代码编写的算法使人所倡导的价值取向与伦理规范得以嵌入到各种智能体之中,令其成为遵守道德规范乃至具有自主伦理抉择能力的人工伦理智能体?走向可计算的机器伦理与智能体伦理嵌入回到人工智能的现实发展,随着无人机、自动驾驶、社会化机器人、致命性自律武器等应用的发展,涌现出大量人可能处于决策圈外的智能化自主认知、决策与执行系统,这迫使人们在实现强人工智能之前.论及伦理的可计算性,古典哲学家边沁和密尔早就探讨过快乐与痛苦的计算,而数量、概率、归纳逻辑和道义逻辑等都已是当代伦理研究的重要方法,机器伦理研究的新需求则力图将“可计算的伦理”的思想和方法付诸实践,如将效益论、道义论、生命伦理原则等转换为伦理算法和逻辑程序。
关键词:人工智能;道德;机器伦理;算法;计算;应用;执行;机器人定律;机器人三;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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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和包括机器人在内的智能化自动系统的普遍应用,不仅仅是一场结果未知的开放性的科技创新,更将是人类文明史上影响甚为深远的社会伦理试验。诚如霍金所言,人工智能的短期影响由控制它的人决定,而长期影响则取决于人工智能是否完全为人所控制。
人工智能体的拟主体性与人工伦理智能体
人工智能的伦理问题之所以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关键原因在于其能实现某种可计算的感知、认知和行为,从而在功能上模拟人的智能和行动。在人工智能创立之初,英国科学家图灵、美国科学家明斯基等先驱的初衷是运用计算机制造能实现人类所有认知功能的通用人工智能或强人工智能。但科学家们不久就发现,要使机器像人一样理解语言和抽象概念,通过学习全面达到人类智能的水平,并非一日之功。迄今为止,应用日益广泛的各种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尚属狭义人工智能或弱人工智能,只能简单地执行人交给它们的任务。
一般地,人工智能及智能自动系统能根据人的设计自动地感知或认知环境(包括人)并执行某些行动,还可能具备一定的人机交互功能甚至可以与人“对话”,常常被看作具有一定自主性和交互性的实体。有鉴于此,人工智能学家引入了智能体(agents,又称智能主体)的概念来定义人工智能:对能够从环境中获取感知并执行行动的智能体的描述和构建。于是,可将各种人工智能系统称为人工智能体或智能体。从技术上讲,智能体的功能是智能算法赋予的:智能体运用智能算法对环境中的数据进行自动感知和认知,并使其映射到自动行为与决策之中,以达成人为其设定的目标和任务。可以说,智能体与智能算法实为一体两面,智能算法是智能体的功能内核,智能体是智能算法的具体体现。
从智能体概念出发,使人工智能系统更为明晰地呈现为可以模拟和替代人类的理性行为,因可与人类相比拟乃至比肩的存在,故可视之为“拟主体”,或者说智能体具有某种“拟主体性”。如果仅将智能体看作一般的技术人造物,其研究进路与其他科技伦理类似,主要包括面向应用场景的描述性研究、凸显主体责任的责任伦理研究以及基于主体权利的权利伦理研究。但在人们赋予智能体以拟主体性的同时,会自然地联想到,不论智能体是否像主体那样具有道德意识,它们的行为可以看作是与主体伦理行为类似的拟伦理行为。进而可追问:能不能运用智能算法对人工智能体的拟伦理行为进行伦理设计,即用代码编写的算法使人所倡导的价值取向与伦理规范得以嵌入到各种智能体之中,令其成为遵守道德规范乃至具有自主伦理抉择能力的人工伦理智能体?
机器人三定律与嵌入式的机器伦理调节器
其实,这一思路并不新鲜,早在70多年前,美国人阿西莫夫在对机器人三定律的科学幻想中,就提出了通过内置的“机器伦理调节器”使机器人成为服从道德律令的类似构想。在短篇科幻小说《转圈圈》(1942)中,阿西莫夫提出了按优先顺序排列的机器人三定律:第一定律,机器人不得伤害人类或坐视人类受到伤害;第二定律,在与第一定律不相冲突的情况下,机器人必须服从人类的命令;第三定律,在不违背第一与第二定律的前提下,机器人有自我保护的义务。此后,为了克服第一定律的局限性,他还提出了优先级更高的机器人第零定律:机器人不得危害人类整体或坐视人类整体受到危害。
从内涵上讲,机器人定律是一种康德式的道德律令,更确切地讲是人为机器人确立的普遍道德法则,以确保其成为遵守绝对道德律令的群体。而更耐人寻味的是,机器人三定律是通过技术实现的。在《转圈圈》中,三定律是根深蒂固地嵌入到机器人的“正电子”大脑中的运行指令:每个定律一旦在特定场景中得到触发,都会在机器人大脑中自动产生相应的电位,最为优先的第一定律产生的电位最高;若不同法则之间发生冲突,则由它们的大脑中自动产生的不同电位相互消长以达成均衡。这表明,机器人定律并不全然是道德律令,也符合其技术实现背后的自然律。换言之,机器人定律所采取的方法论是自然主义的,它们是人以技术为尺度给机器人确立的行为法则,既体现道德法则又合乎自然规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