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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玲珍 王芳:共有产权房怎样堵住漏洞
2017年10月24日 16:48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姚玲珍 王芳 字号

内容摘要:发展共有产权住房,是贯彻“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要求、顺应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购租并举住房制度和供应体系完善的重要举措。在这一过程中,共有产权住房如何定位、供应主体是否可以多元化、共有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明确以及产权比例划分能否更加灵活等问题,仍有待进一步思考。第一,坚持共有产权住房的保障功能。为了更好地落实共享发展理念,可以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鼓励更多主体参与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完善共有产权住房制度。例如,英国共有产权住房主要由住房协会负责运作和管理,政府则负责对共有产权住房的面向对象、保障标准、运行方式等进行顶层设计。在国外,共有产权住房的产权比例分配呈现两个方面的特征:一是,初始产权比例灵活、保障面广.

关键词:产权住房;产权比例;购房人;供应;多元化;住房保障;住房制度;出租;政府;义务

作者简介:

  发展共有产权住房,是贯彻“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要求、顺应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购租并举住房制度和供应体系完善的重要举措。在这一过程中,共有产权住房如何定位、供应主体是否可以多元化、共有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明确以及产权比例划分能否更加灵活等问题,仍有待进一步思考。

  第一,坚持共有产权住房的保障功能。

  理论上,住房保障制度的设计存在三种原则:福利原则、救济原则和帮扶原则。共有产权住房制度遵循的是帮扶原则,即由政府和家庭一起努力解决住房困难,避免住房保障中的权利寻租和居民套利。

  从我国的实践来看,上海、江苏淮安将共有产权住房定位于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市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对住房面积、可支配收入、人均财产等有明确规定。北京、广东深圳的共有产权住房则定位为政策性商品住房,具有保障性和市场化的双重特征。其中,北京规定,共有产权住房不少于30%的房源供应给在本地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家庭,面向对象更为广泛。这种定位上的差异使得各地在供应对象甚至供后管理方面存在不同。

  结合理论和实践,我们认为,共有产权住房应定位于对现有保障性住房体系的改进和补充,属于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二,注意推动参与主体的多元化。

  我国共有产权住房制度是从供给端发力,由政府给予支持,推动中低收入家庭通过自身努力逐步拥有住房,体现了互帮互助、共享发展的理念。为了更好地落实共享发展理念,可以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鼓励更多主体参与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完善共有产权住房制度。在使人民拥有更多获得感的同时,实现住房保障模式从政府主导向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转变。

  例如,英国共有产权住房主要由住房协会负责运作和管理,政府则负责对共有产权住房的面向对象、保障标准、运行方式等进行顶层设计。又如,美国共有产权住房是伴随金融创新而逐步发展起来的,金融信贷机构直接参与共有产权,使住房建设资金渠道多元,也有利于风险的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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