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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聊记录、微博可作民事诉讼证据 最高法公布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2015年02月05日 08:46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王亦君 字号

内容摘要: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将可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今天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关键词:记录;民事诉讼证据;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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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青年报北京2月4日电(记者王亦君)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将可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今天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解释》将从2月4日起实施。

  《解释》分23章,共552条。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介绍说,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是内容最为丰富、十分重要的司法解释,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参加起草部门最多、参加起草人员最多的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最为广泛的司法解释。

  有法律界人士解读说,《解释》在保障当事人诉权、确保庭审和裁判文书公开、证据审查和运用、细化公益诉讼等多方面进行了突破性规定。

  《解释》确立了民事诉讼由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针对以前一些法院经常不收诉讼材料的情况,《解释》要求对当场不能决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也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书面凭证。“这是依法保护起诉权,建立立案登记制。”杜万华表示。

  证据制度是现代诉讼制度的基石。《解释》对民事诉讼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对逾期举证及其后果作出了分层次、分情形予以处罚的规定。

  其中规定,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

  有法律界人士评价说,《解释》着重于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指引和规范法官组织质证和进行认证活动,并要求法官公开对证据审查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还对专家辅助人以及鉴定、勘验制度等民诉法中较为原则的问题作出了细化规定。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但是仅有一个条文规定,《解释》就公益诉讼的受理、管辖等具体操作程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解释》明确了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解释》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解释》规定了公益诉讼的告知程序: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对其他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参加诉讼作出规定,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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