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党政院校 >> 综合新闻
报刊社对投稿作品不享有专有许可
2014年08月13日 14:08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 作者:方圆 字号

内容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的融合进一步加深,新媒体未经许可使用传统媒体作品的侵权盗版现象也日渐增多。

关键词:作品;版权;侵权;著作权法;时事

作者简介:

  新闻背景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的融合进一步加深,新媒体未经许可使用传统媒体作品的侵权盗版现象也日渐增多。特别是“今日头条”事件引发热议后,“新媒体应该如何规范转载”“被转载者应如何维权”“传统媒体如何管理好内容资源”等,一时间成为新旧媒体共同关注的热门话题。

  不少媒体从业者反映,虽然

  时事新闻

  名词解释: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该名词出自《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

  法官解读:“单纯事实消息”是指对“5个W”等客观事实的单纯叙述。由于时事新闻是对事实的单纯性描述,无独创性,或者说其表达形式极其有限而不属于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时事性文章

  名词解释:为了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某一时期或者某一重大事件的方针、政策而创作的时事性强、政策性强的作品。(该名词出自《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法官解读:这些文章通常需要以多种不同的宣传渠道,使之更广泛更深入地传播,因此,其特点是权利限制性强,《著作权法》将其纳入了合理使用范围。

  新闻作品

  名词解释:深度报道、人物特写、新闻评析等,都应属新闻作品。新闻作品应包括时事性文章。

  法官解读: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只有作品的定义,没有专门的新闻作品概念。结合新闻创作的要素要求和《著作权法》作品的定义,新闻作品应指作者在对客观事实进行新闻要素客观描述的基础上融入了其独立思考的情感表达、评论分析等内容并进行个性化的表达,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解读人: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金虹)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钟义见)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