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地方政府应加强与投资目标国多方面的合作交流,加大对境外市场和法律相关信息的搜集和研究,尽快建立境外投资法律信息数据库,进一步推进政府境外投资信息公开力度,有效降低走出去企业信息搜寻成本和风险应对成本。
关键词:法律;保障;境外投资;一带一路;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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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主动应对全球形势深刻变化、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2015年3月,国家发改委、外交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标志着作为国际区域合作发展理念和倡议的“一带一路”首次有了清晰的框架。自此,对中国发展将产生历史性影响的“一带一路”战略进入全面推进建设阶段。我国构建区域经济一体化及国际经济新秩序从此迈上了新台阶。在国际层面,截至2015年6月,我国已签署自贸协定13个,涉及21个国家和地区,并与99个国家签订避免双重税收协定。在国内层面,早在2014年,国家对境外投资就实行由核准管理向备案为主管理转变。我国对外投资的法律制度空间因此被大大扩展了。不尽如人意的是,在实践中,有益于境外投资的国际国内法律制度并未得到有效利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地方法律政策配套及法律服务保障未跟上。
境外投资法律服务保障不足走出去企业面临风险隐患
企业走出去法律政策配套远远不够。2014年我国实行境外投资备案为主管理制度,给走出去企业带来更多便利。但是部分省份一些走出去企业并没有在政府备案,当然也纳入不了政府统计。这里反映的问题是:第一,变核准管理为备案为主管理的国家法规制度转变在各地执行层面是不是真的给当地企业带来了便利?第二,在地方政府备案究竟能带给企业什么样实质性好处?对于第一个问题,一方面,部分省份对境外投资备案审查权限并未作进一步下放,境外投资备案审查的最低部门仍是省直部门;另一方面,这些省份没有充分利用国家发改委平台系统将备案系统部署在互联网上,从而允许企业网上申报。对于第二个问题,部分省份对境外投资鼓励激励政策还远远不够。企业也是在衡量成本收益后作出不备案选择的。制度激励不足、程序便捷不够的背后是政府对境外投资重视不够的观念问题。没有备案的走出去企业有可能面临欠缺领事保护、违法取得外汇、难以享受双重避税协定好处等风险。
民企较少享受到国内国际法律政策的好处。部分省份激励企业境外投资的政策原本就少,且都是有门槛要求的。所以,尽管民企走出去的意愿非常强烈,但囿于制度等方面的不足,真正走出去的民企较少。如果缺乏有效促进占全国企业数量近80%的民企走出去的激励政策,国内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将很难迈进。
重规划轻规则,走出去的企业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部分省份注重企业走出去单方面规划,极少有以省级政府名义与投资目标国签订经贸合作协议,从而形成了由省直单位业务部门落实走出去规划,而很少有本单位法制部门参与进来,甚至是法制部门与企业走出去业务无关的局面。法律专业人士不介入,从制度层面规避境外投资法律风险难落实,海外企业权益就难保障。一项对281户我国境外企业的调查发现,2011年至2013年度企业境外所得的90%来源于已与我国签署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但仅有26户企业享受过税收协定的“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