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关键词:调解;互动;输出;司法确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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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问卷中调解组织是否出具书面调解函的统计

图二:问卷中调解工作人员是否赞同重复调解的统计
核心提示: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全国示范法院,在该项改革工作中进行了诸多探索。本报告以焦作市两级法院的司法实践为样本,采取调查研究、实地走访、问卷取样、座谈论证等研究方法,对当前诉调对接机制中存在的单向输出典型问题进行分析,并着重从实践层面对构建双向互动型诉调对接机制提出了相应建议。
一、诉调对接工作单向输出情况的问题分析
(一)“调-立”单向输出——有关重复调解的调研分析
在诉前委派调解类案件中,诉调对接中心缺乏对案件在起诉前是否经过其他调解组织调解这一情况的过滤,这会导致案件在调解——立案——调解的环节中重复流转,浪费司法资源。
1.显性过滤条件缺失——调解组织是否出具书面调解函存在区别对待。
对于自行寻求调解的当事人,如果纠纷调解不成的,有8个调解组织不对当事人出具书面意见,另有2个调解组织会出具书面意见,但是该书面意见亦不会交付当事人,而是呈报内部的上级部门。而对于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无论调解成功或者不成功,10个调解组织均会制作书面答复,随卷交付法院。(见图一)
2.隐性过滤条件缺失——法院对于重复调解缺乏明确规定。
课题组通过发放问卷的方法对50名调解员进行了问卷调查,有15名调解员赞同重复调解,认为反复调解可以加强调解工作的效果,更加有利于定分止争,占比30%;有35名调解员则反对重复调解,认为重复调解浪费司法资源,建议法院对此类案件直接立案进行审理,占比70%。(见图二)
(二)“调-确”单向掌控——有关司法确认案件的调研分析
对于因无法通过审查而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案件,在调研过程中,有14位调解员表示未遇到该情况,在遇到过该情况的36位调解员中,有14位调解员表示是当事人将该情况反馈给调解员,占比38.9%;有14位调解员表示是法院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将该情况反馈给调解员,占比38.9%;有5位调解员表示是法院通过书面形式将该情况反馈给调解员,占比13.9%,另有3名调解员通过其他方式知晓该情况,占比8.3%。即通过法院口头或者书面的渠道获知案件无法进行司法确认的占比总计52.8%,仅刚刚过半数。
(三)“调-审”单方权威——有关案件审理结果反馈情况的调研分析
当前诉调对接机制多局限于“调-立对接”或“调-确对接”,而非“调-审对接”,因此当案件进入审理阶段时,多数法官由于办案压力大,且无制度性的约束,无暇顾及案件结果的告知情况。通过对50名调解员的问卷调查,有48名调解员表示了对案件审理结果的关注,占比高达96%,大多数调解员表示,案件的审理结果对于他们今后处理相似纠纷具有典型意义,可以通过掌握法院的判决尺度来有针对性的加大调解力度,便于纠纷的顺利调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