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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方公办高校将设总会计师 规范财经行为
2014年08月12日 11:28 来源:文汇报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本报讯市委书记韩正日前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上海市地方公办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

关键词:会计师;高校;上海;学校;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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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委书记韩正日前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上海市地方公办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韩正强调,该《办法》是提升地方公办高等学校科学管理的重要工作,是完善学校治理结构的重大制度安排,要依照制度选好人,把总会计师八项工作职责和五项工作权利细化落实,切实强化经济责任,规范财经行为。

  《上海市地方公办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共七章24条,包括设置地方公办高等学校总会计师岗位的目的、依据和管理主体,任职条件和资格,职责权限,联签制度,工作报告制度,日常管理等内容。该《办法》规定本市地方公办高校总会计师应当由专业人士出任,必须履行八项工作职责、具有五项工作权利--

  八项工作职责包括:负责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完整;负责预算、筹资、资本、投资、资金管理以及成本控制、绩效评估等在内的财务管理;参加学校重大财经管理活动和重要经济问题的研究与决策;加强会计监督,负责或参与财务风险管理、偿付能力管理,保护学校财产安全完整;加强校内财务会计管理基础工作和基层建设;组织清产核资,加强资产管理,保护国有资产完整和保值增值;组织落实审计意见,监督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学校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项工作权利包括:参加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对重大决策和财经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监督检查;对学校及二级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考核提出意见;学校按规定对大额资金的使用,建立由总会计师与学校主要负责人联签制度,总会计师拥有大额资金流动联签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并报告学校主要负责人,制止或纠正无效时,应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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