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教育部国家教育发展中心高等教育研究室主任马陆亭:就业院校歧视阻碍教育科学发展。尽管一系列法律法规不断强调就业公平,但在现实的就业市场,依然存在或明或暗的“就业院校歧视”现象。
关键词:歧视;院校;出处;就业歧视;社会主义核心
作者简介:
《选拔人才,只唯“985”“211”?》后续报道
选英雄莫问出处 降人才不拘一格
教育部国家教育发展中心高等教育研究室主任马陆亭:
就业院校歧视阻碍教育科学发展
光明日报记者 姚晓丹
近日,《光明日报》系列报道《选拔人才,只唯“985”“211”?》再一次把目光投向这里——很多毕业生在求职中被按照毕业院校“分类”,屡屡为“出身”所困。对此,教育部国家教育发展中心高等教育研究室主任马陆亭表示:“就业院校歧视不仅违背了社会公平,而且阻碍着教育的科学发展。”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对非名校的就业歧视呢?马陆亭分析道:“其一,高考成绩是莘莘学子长期奋斗的结果,是学生知识、智力、身体、毅力的综合体现,一般而言考上重点高校的学生,优秀程度要高一些;其二,对于重点建设高校,累积了国家多年的财力物力投入,其办学条件、水平、经验相对优越;其三,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毕业生就业压力不断增加,部分用人部门为追求名校效应,或为了图省事而设立了院校等级门槛。”
“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院校歧视,不仅是一种典型的懒政行为,更有着严重的社会危害,必须坚决禁止。”马陆亭说。
“首先,它限制了年轻人的进取精神,不利于弱势群体通过教育实现社会正向层级流动,”马陆亭认为,“人的成长受很多因素的影响,有社会环境、家庭条件的因素,也有自己心智成熟、心理特征的差异。我国是一个地区文化、经济差异很大的国家,从基础教育阶段开始,每个学生面对的教育环境就存在着很大差异。而且,学生进入大学后的可变因素也还很多,如果仅仅依靠中学毕业时的高考成绩,就把学生接受高等教育后的未来固化下来,既不科学,也不负责。”
“其次,它有违社会公平,破坏了国家学历制度的严肃性。依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这是国家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因此,每一级学历在国家制度上是平等的,学生在就业中不应当受到来自所读院校等级方面的歧视。当然,院校之间会有层次、类型、地域、特色、声誉等方面的差异,但这种差异不能被固化,特别是不能被外部所赋予。用人单位可以有自己的选择权,但这种权力不允许有公然的歧视。”马陆亭进一步分析。
“最后,它影响了高等学校多样化发展的生态环境,以外部力量刺激着学校的升格冲动。在我国高等教育规模已为世界第一的今天,教育与社会的契合度成为一个显性问题,我们迫切需要依据社会的需求,建立起相应的高等教育体系,实现分类办学。这时候各方需要做的是支持、鼓励学校的内涵、特色发展,而不是固化、强化院校等级。为此,国家目前正在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引导部分地方本科高校向应用型高校转型发展,教育部和许多省份正在启动有关试点工作;教育部也正在推动修订《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希望通过制订高校分类体系和设置标准,促进高校科学定位、办出特色。”马陆亭最后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