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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解答税收促进金融服务“三农”相关政策
2014年04月25日 16:11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何雨欣 侯雪静 字号

内容摘要:为促进金融服务“三农”,我国已出台系列税收政策,这些政策将进一步延续与完善。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正在抓紧研究延续相关政策。

关键词:三农;金融服务;税务总局;相关政策;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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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4月25日电(记者何雨欣、侯雪静)记者25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促进金融服务“三农”,我国已出台系列税收政策,这些政策将进一步延续与完善。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文要求进一步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实现农村金融与“三农”的共赢发展。

  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财税政策规定,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一般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是5%,减按3%的税率征收,相当于减征40%税款。”这位负责人介绍,国家还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农牧保险项目免征营业税,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税收政策还在服务农村金融业务倾斜,例如准予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中的损失类贷款、可疑呆滞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关注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按会计规定全额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

  此外,保险公司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的,按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对金融服务‘三农’发展既给予营业税直接减免支持,又在所得税方面间接减免税,以降低金融保险业信贷风险,增厚经营利润,提高金融服务‘三农’的积极性,让更多信贷资金注入‘三农’”。这位负责人还介绍。

  据了解,支持金融服务“三农”的部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已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但企业所得税按年度汇算清缴,不影响企业2013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正在抓紧研究延续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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