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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活”土地资产 农民“变身”股东 重庆“农地入股”见闻
2014年04月29日 15:48 来源:新华网 作者:李松 字号

内容摘要:随着农村土地流转速度加快,重庆农区不少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折算股份,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摇身”变成股东。

关键词:农民;股东;土地资产;土地股份合作社;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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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重庆4月29日电(记者 李松)随着农村土地流转速度加快,重庆农区不少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折算股份,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摇身”变成股东。在规模、集约化农业经营中,这些“股东”按股分红,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在一定程度上“盘活”了农村土地资产。

  重庆的这种“农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具有要素股份化、产权明晰化、发展规模化等特征。据重庆市农委统计,在涪陵、北碚等区县,参加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社员人均纯收入要比当地农民收入高出30%以上。

  地处重庆主城的北碚区静观镇是传统农业大镇,在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前提下,静观镇鼓励农民“农地入股”组建股份合作社,重点发展花卉、苗木、水果等产业。

  记者在静观镇不少村庄采访时看到,在土地股份合作社统一经营下,满眼所见不再是传统印象中一块块破碎的“巴掌地”,取而代之的是连成一片、整理平整的农业基地,现代化的钢架大棚、喷灌设施、防虫设备一应俱全。

  “依托土地股份合作社这一平台,发展现代农业,让农民能获得实实在在的收益。”静观镇副镇长谭昌贵说,通过“农地入股”,农民可获得三份收入:一是在合作社打工,平均每月工资在1500元左右;二是土地租金平均每亩每年有1000元以上;三是按股返利,农民股东可以参与分红。

  在涪陵区马武镇石朝门村,村民何国权创办了国权蔬菜专业合作社,村里有1000多亩土地入股合作社,打破了户与户之间的田埂界限,由合作社统一经营。

  “不同于直接向农民支付租金租用土地,土地股份合作既要支付租金,还要向农民分红,付出的土地成本要高一些。”何国权说,合作社看似吃亏,但实际上,通过股份合作,合作社的发展与农民利益是一致的,在土地租金支付时间、分红比例等利益分配上比较好协调,可以减少许多矛盾和问题。

  在重庆市农委主任夏祖相看来,“农地入股”之所以受到农民欢迎,一方面是由于转出土地的农户既是合作社生产经营参与者,也可以依靠股份合作的机制,共享发展利益;另一方面,对于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作社而言,通过与农户之间的紧密利益联系,也能缓解目前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期限短、利益难协调等问题。

  为确保土地股份合作发展真正符合农民利益,重庆市出台相关规定和配套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建设。即合作社土地流转“三不”规定: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在制度建设上,通过土地股份合作社章程,建立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落实股东的管理权、监督权、分配权、民主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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