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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
2018年02月24日 09:42 来源:《 人民日报 》 作者:李丽辉 字号
关键词:金融;企业;采购

内容摘要:本报北京2月 23日电(记者李丽辉)为进一步提高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效率,规范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行为,财政部近日修订完善了《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自2018年 3月 1日起施行。国有金融企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采购项目评审。财政部金融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修订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取消了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备案等环节,以更好地发挥企业自主决策权。三是新增了集中采购的信息公开要求,强调除涉密内容之外,国有金融企业应通过公开渠道向社会披露采购项目信息。

关键词:金融;企业;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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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日报 》( 2018年02月24日 02 版)

  本报北京2月23日电 (记者李丽辉)为进一步提高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效率,规范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行为,财政部近日修订完善了《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应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对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国有金融企业原则上应优先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

  国有金融企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采购项目评审。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参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成立谈判、磋商或询价小组。

  财政部金融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修订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取消了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备案等环节,以更好地发挥企业自主决策权。二是加强企业组织和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决策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三是新增了集中采购的信息公开要求,强调除涉密内容之外,国有金融企业应通过公开渠道向社会披露采购项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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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李丽辉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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