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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法学会作用 推进法治实践创新
2015年01月09日 00:00 来源:云南日报 作者:齐康 字号

内容摘要:六是针对进一步转变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的要求,法学会应当紧密结合云南实际,为司法改革制度建设具体项目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供科学、合理、正当的评价标准,供党委、政府决策参考。

关键词:法学;法治;实践;创新;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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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人民团体要在普法教育中发挥职能作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云南省法学会要围绕法治建设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具有云南特色的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创新,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省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

  法学会的职能职责功能,不是单纯的“法学研究”,更重要的是“法治实践”。应当看到,党中央赋予法学会“人民团体”的性质,决定了法学会是党和政府联系法学界、法律界的桥梁和纽带,体现了其鲜明的政治性和原则性。法学会还具有“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功能,一方面充分体现了其广泛的社会性,有利于深入基层“接地气”、推进“法治实践”;另一方面充分体现了其研究的多元性,有利于“百花齐放”和“对外交流”。努力搭建专业研究会和基层法学会的两个平台,是“法学研究”与“法治实践”的有机结合,是法学会工作的两个基础性工作和基本抓手。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法学会应当树立信心、不负使命,积极团结、引领、组织和推动全省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在参与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中,真正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坚定践行者、全面深化改革和法治云南建设的积极建言者、转型期民情民意的调查者和回应者。

  法学会的成员队伍组成,不仅仅是“法律工作者”,更主要的是“法学工作者”。法学会是党和政府联系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一般来说,法律是一个主权国家通过立法程序作出的法律规定,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法律工作者主要为立法、司法、律师、公证、审判、检察、监察及经济管理、金融、行政执法与监督等部门、行业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与管理人才,具有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性质。法学,一方面它是作为研究社会的各种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理论,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法学工作者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培养的高级理论型学术法律人才,具有学术型、专业型法律人才的性质;另一方面,法学在我国的大学是个多专业的法学类学科,有三大体系即法律系、政治学与行政管理系、思想政治教育系,通常包括法律、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学、民族学、中国近现代史等。这些方面的人才,均为“法学工作者”。所以,各级法学会的成员构成面,应当宽一点。比如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的相关人员,或基层(县区、乡镇乃至村委会、社区)长期从事综治维稳工作的人员,都可有条件地发展加入法学会。这样,使法学会的工作更有利于深入基层贴近群众、及时反映老百姓的法治需求,更有利于缓解边疆民族地区基层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匮乏问题,更有利于有力地促进以乡镇、村社为依托的法治社会建设。

  法学会作为政法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责无旁贷。按照《决定》提出“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的要求,我们认为:一是针对“去地方化”的改革增大人大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监督难的问题,应当随着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司法的加强,今后要走一条司法裁判权向社会有序开放的道路,必须让司法裁判权尽量接受社会的监督,进一步吸纳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司法活动中来。二是针对上下级司法机关内部的“司法干预”很有可能增多和强化的问题,在司法机关的判决如果与基层党政机关的意志和利益相互龃龉时,法学会可以受相关司法部门委托汇集社会智囊,用法治思维开导当事人依法维护合法权利,尽量避免和减少矛盾上交。三是针对基层司法实践中的疑难复杂案件或涉法涉诉案件,可由法学会组织相关专家,提供相关法律解释、法律论证等方面的指导,进行疑难案件评析、涉法涉诉案件评查,提出意见供司法部门办案参考,以确保法律、政治、社会三个效果统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四是针对党政部门及社会上对司法的评价与司法机关自我评价不相符合的矛盾,由法学会与政法系统的协会(警官协会、检察官协会、法官协会和律师协会等),组成相关人员协助制定方案、参与考评、协助监督等。五是针对边疆民族地区法官和检察官流失的情况,加强对“两官”的司法职业训练,包括法治理念培训、交流互动轮岗、完善遴选机制等,推荐优秀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人选,这也是摆在法学会面前不可或缺的任务。六是针对进一步转变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的要求,法学会应当紧密结合云南实际,为司法改革制度建设具体项目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供科学、合理、正当的评价标准,供党委、政府决策参考。

  (作者系云南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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