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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印发2015年新疆内初班招生工作规定
2015年03月03日 00:00 来源:国家民委网站 作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委 字号

内容摘要:近日,新疆印发《2015年新疆区内初中班招生工作规定》。

关键词:新疆;招生工作规定;户口所在地;父母;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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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新疆印发《2015年新疆区内初中班招生工作规定》。新疆2015年内初班招生录取工作由各办班城市分别向各自对口地(州、市)组织实施,农牧民子女占比达90%。《规定》对内初班考生的户籍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学生本人在内初班招生对口生源地有常住户口(2012年1月1日以前迁入的),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在内初班招生对口生源地有常住户口(2012年1月1日以前迁入的);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地及性质相互不一致时,学生户口以本人户口所在地及性质为准;父母离异或父母双亡家庭的子女,户口以法定监护人户口(2012年1月1日前迁入当地的)为准。

  《规定》指出,内初班招生对喀什、阿克苏、和田、克孜勒苏四地州汉族考生给予照顾,必要时可超出10%的比例。四地州汉族考生录取时不分城乡,统一划定录取分数线。对少数民族自治县(乡)的自治民族和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在按本地少数民族人口比例招生时要给予适当照顾。对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民族的录取比例不低于本地州少数民族总计划的15%。汉族考生及考生类别不在民考汉范围内的少数民族考生,在小学、初中阶段用少数民族语言学习或在双语班学习的,可按本民族录取分数线录取,也可参照所学语种的民族成分,按生源地区相应类别和同一户口性质的分数线予以录取。

  《规定》还指出,内初班招生录取实行限定总分最低控制分数线原则,总分最低分数线控制为185分,按计划分城乡、分民族、分类别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此外,因父母在疆内移居造成考生本人及父母户口迁入时间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学生,须经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经审核确属疆内移居者,可在现户口所在地报考内初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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