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基层社会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层级,它的有效运行是整个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坚实基础之一。
关键词:乡规民约;基层社会;治理;村民;村民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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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社会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层级,它的有效运行是整个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坚实基础之一。基层社会治理的效果直接影响基层社会的运行状态。打牢基层社会治理基础,既要依靠政府发挥指导作用,也要增强社会治理力量,协调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关系,建设多元化的基层社会治理主体。
乡规民约具有深厚文化传统
我国几千年文明孕育了丰富的基层社会治理经验,如孟子所说的“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孟子·滕文公上》),就是这方面的智慧结晶。这些经验与智慧对我们今天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仍有着极其重要的参照价值。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而乡规民约就是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的一种重要方式。
乡规民约是村落居民根据本身的实际,制定的关于对生产、生活、行为、道德约束的规章制度,是村民的道德、伦理准则,体现了一种来自日常生活的价值观念,凝聚了乡村智慧。传统乡规民约作为一种超越家族规范的社区公共规范,以劝善惩恶、广教化而厚风俗为己任,内容主要是儒礼教化,纯善民风,在制定上基本是按本村习俗,适应本村实际需要自行制定,且在执行上趋于组织化、制度化。最早的有明文记载的乡规民约可能是宋代陕西蓝田吕大钧制定的《吕氏乡约》。它约定乡民应“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它由乡民自主约定,自愿加入,民主选举,赏罚公开,议事民主。这些约定符合乡土社会的生活实际,也符合长期儒家礼教思想熏陶下的广大农民希望生活安定、社会有序的普遍心理,具有无与伦比的社会适应性和实用性,在国法之外柔性地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合理地调整着乡土社会的生活秩序。
现代乡规民约具有法治性和制度性
现代村规民约与传统村规民约相对比,都具有“广教化而厚风俗”、稳定乡村基层社会秩序的功能,具有适应本村需要、“合村公议”、反映民意的制定形式,具有“慎始慎终”“永为惩戒”的愿望,并设置相应机构保证落实。但两者也存在本质上的差别。现代乡规民约高举民主、自治、法治旗帜,通过确认和保障村民自治权,实行村民自治,达到乡村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服务于乡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这是现代村规民约的法律依据。因此,现代的乡规民约是依照法治精神,适应村民自治的要求,由共居同一村落的村民在生产、生活中根据风俗和现实共同约定、共信共行的自我约束规范,它已成为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的形式而存在。
以乡规民约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一种重要方式在全国各地都有很多很好的案例。如中国村务监督委员会发源地的浙江武义后陈村制定后陈村《村务管理制度》和后陈村《村务监督制度》两项制度,与原有的《村规民约》一起,印刷装订成册,分发给每一农户。将村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个环节中所涉及的规章制度分别加以规定。在这些规章中,规定的最为详尽的就是村务管理和村务监督的制度。再如浙江镇海澥浦镇的十七房村,其环村的河岸边竖有一块“禁碑”。这块碑主要是为保护河道清洁而设立的。碑上刻着在河边禁放牛羊、禁止堆积杂物、不准投放污物等。如有人违反,就会罚他送给每家每户一个馒头。因为“馒头令”的存在,在十七房村,条条河流水洁如镜,经久不涸。乡规民约这一基层社会治理形式也正向城市社区发展。如浙江杭州良渚文化村的《村民公约》,它由小区居民自发参与起草、修改,最后制定了共26条的《村民公约》。它规定:我们乐于参加小镇的公共活动;邻居见面主动问好;我们呵护孩子的自尊,在公共场合避免责罚;在小镇公共场所,我们放低谈话音量;我们在公共场所衣着得体,讲究礼仪;保持公园、游山步道等公共场所的环境整洁,自觉带走废弃物品,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