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互联网具有“媒体”和“社会”双重属性。自互联网进入中国20多年来,我国互联网治理在实践中一直以“媒介思维”为出发点。但随着互联网日益彰显社会属性,以“媒介思维”管网的模式使政府工作陷入瓶颈。要解决这些治理问题,需将互联网从“工具性”定位转变为“空间性”定位,从“政府管理”转变为“社会治理”。
关键词:互联网;媒介管理;社会治理;协同
作者简介:
【摘要】互联网具有“媒体”和“社会”双重属性。自互联网进入中国20多年来,我国互联网治理在实践中一直以“媒介思维”为出发点。但随着互联网日益彰显社会属性,以“媒介思维”管网的模式使政府工作陷入瓶颈。要解决这些治理问题,需将互联网从“工具性”定位转变为“空间性”定位,从“政府管理”转变为“社会治理”。
【关键词】互联网;媒介管理;社会治理;协同
互联网的两种属性
对于互联网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互联网是人类生存或生活的工具。“工具说”认为,人在网络社会中所表现出来的虚拟行为,是人在现实生活中的延伸和扩展。虚拟社会不是对现实社会的虚拟,而是现实生活的一种运行方式。正如现实社会存在于人与人的交往之下,虚拟社会也存在于人与人的相互交往中。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交往不同之处只是交往工具上的区别,而并非主体的区别。现实社会的人依旧是虚拟社会的主体,虚拟世界的出现源于人类对工具的革新。
另一种观点认为,互联网为人类提供了另一种空间可能,在根本上丰富了人的存在方式。“空间说”认为,虚拟世界使人类进入到另一个可能世界。在那里,既有对可能性的虚拟,更有对不可能性的虚拟。这种不可能的可能性,超越了现实性,也跨越了人们所熟悉的那个生活世界。在线生存所确立的主体性,使自我由纯粹概念转变为可体验的存在形式。在现实世界中,自我是一个经历了特定反思历程后形成的纯粹概念。但是在虚拟世界中,自我却是自在主体的一种存在形式。
就本质而言,“工具说”强调网络作为媒介的传播与交互功能。“空间说”更侧重虚拟社会的“社会属性”,强调网络作为场域的存在与可能性。作为场域,网络主体在虚拟社会中的思想、行为与现实社会并不完全重叠。虚拟社会的“工具”与“空间”说,并非是简单的理论之争。理论指导实践,关于互联网的理论认知最终决定着互联网治理思路。
“媒介性”理念下的网络治理
法律法规中的行政监管。从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出台到2013年,我国的互联网法律法规多以“网络的媒体属性”为立法着力点,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此类法律法规中体现着很强的行政监管色彩:现行的170余部涉及互联网的法律法规,调整行政类法律关系的超过80%;法律法规的内容也多是从方便政府管理的角度出发,侧重规定管理部门的职权、管理和处罚措施等内容;在管理方式上以市场准入和行政处罚为主,在规范设计上以禁止性规范为主,强调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的责任和义务,网络用户的权利保障相对欠缺。
舆情应对中的思维逻辑。互联网进入中国,一方面增强了社会事件的公共参与性,另一方面也为政府部门如何应对网络舆情提出了新挑战。在应对网络舆情的实践中,政府部门表现出很强的媒介思维:将信息传播视为网络舆情扩散;将信息消除视为舆情化解。然而,网络舆情是由信息和公众态度共同构成。公众关注一则网络事件,往往通过传播信息表达态度和情绪。由此,应对网络舆情时,政府层面的回应即为“解决”、“处理”即为“送达”的媒体思维,只会诱发政府工作人员的惰性行政行为,减弱政府人员化解公共危机的可能,影响政府公信力。
网络治理中的管理模式。实践中,政府将互联网定位为“媒介工具”,本着对新型工具“不定性”的判断,政府成为单一管理主体。互联网在政策中小心试错、不断调试中前行。单一主体的管理模式,也让政府管网不存在如何“治”的选择,只存在管理“度”上的差别。在较为强势的政府管理模式中,网络治理的社会力量发育不足:一方面,现有互联网行业社会组织多具有官方背景,行业规章、制度等客观上缺乏社会参与性,导致实际约束力不够;另一方面,民间网络组织活跃,网民缺乏自律,对政府管理持抵触态度,网络治理结构中的协同主体严重缺位。
互联网的社会属性
互联网用以满足人的社会生存需求。尽管互联网兴起于人类交往的工具性需求,但是互联网的真正发展却源于人类交往的空间性需求。费雷德·特纳在《数字乌托邦:从反主流文化到赛博文化》曾提到:近来,数字乌托邦主义的研究者提出,互联网诞生之初就与之相伴的那种公社主义话语风格,源于某种被资本主义力量所压制的真正的革命性社会运动。从本质上而言,互联网被认为是因不同价值取向集结而成的社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互联网尽管体现了工具属性,但其服务于人类社会生存需求的目的仍没变。
互联网解构网络精英实现网络平等。在互联网Web1.0时代,网络精英主导网络空间,网民不是信息的传播主体,只是信息传播的受体,基本不具备信息传播决定力。但互联网Web2.0之后,互联网社会化应用成为主流,个人真正成为信息的供给者,互联网发展更多地依赖草根用户,而非精英用户。网络发展实现网络应用主体的根本转化,网络参与者真正与网络精英和权贵平等了。虚拟世界成为一个参与者相对平等的社会场域。
互联网表现为数字化的群体性生存。尼葛洛庞帝在其重要著作《数字化生存》中解读了虚拟社会中主体存在的形式—数字化生存。但数字化个体如不能产生交互行为,虚拟社会中的主体也仅限于对现实个人有存在意义。当下互联网的社会化应用是让孤立的个体产生聚集,个体性存在转变为群体性存在。古斯塔夫·勒庞在《乌合之众》中认为:每一次技术革命的到来,总会在新的技术之下形成新的群体力量,也必然会在其推动之下形成新的文明,而在新的文明之下也必将会产生新的思维、观念、诉求。从这个角度上讲,互联网的出现改变了个人在社会中存在的方式,现实社会中被孤立的客体,必然会在虚拟社会中形成聚集。虚拟社会的群体是将现实人从权力受体转化为权力载体的力量所在。这也是现实人选择虚拟社会数字化群体性生存的原因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