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伦理就是一种特殊形态的“思想的社会关系”,它由经济、政治、法制等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所决定,同时又对这些“物质的社会关系”具有巨大的反作用。
关键词: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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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马克思和恩格斯曾将复杂的全部社会关系划分为“物质”和“思想”两种基本类型,后来列宁又进一步明确指出:“思想的社会关系不过是物质的社会关系的上层建筑。”伦理就是一种特殊形态的“思想的社会关系”,它由经济、政治、法制等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所决定,同时又对这些“物质的社会关系”具有巨大的反作用。在弘扬中国精神和凝聚中国力量、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进程中,有必要探讨伦理关系作为一种伦理精神共同体及其当代维护和优化的相关理论问题。
伦理作为一种精神共同体
伦理之“理”,实质内涵是一定的社会历史观和人生价值观,指的是不同“辈分”和“类别”的人们之间合乎特定理性要求的“思想的社会关系”。它使得不同身份的人们在同一种“理”即社会历史观和价值观上相知共识、和谐相处。这决定了伦理关系必然是一种精神共同体。
中国人惯用“心心相印”和“同心同德”、“齐心协力”和“万众一心”等描述伦理的精神共同体,用“以邻为壑”和“离心离德”、“同床异梦”和“勾心斗角”等来批评违背伦理精神共同体要求的思想与道德问题。在伦理认知上,中国人一向特别关注别人怎么看自己,重视自己是否置身于伦理精神共同体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视此为自己精神生活需求的核心,这是一种源远流长的优良传统。
诚然,一个人可以用“自得其乐”和“孤芳自赏”的方式满足自己的精神生活需求,其所“赏”的对象和“乐”在其中的内容,无不包含与他人和社会进行“心心相印”或“心灵沟通”的伦理内涵。如果不是这样,所谓“自得其乐”和“孤芳自赏”就可能恰恰表明其正处于“精神空虚”的状态,不过是“自我陶醉”而已。一个人也可以用“不伦不类”的方式表达“我酷故我在”,这似乎只是个人的自由权利,但殊不知却已将自己置身于伦理精神共同体之外。一个人甚至还可以为了自己的精神快乐,在背地里用恶言诋毁那些为创建伦理精神共同体作过巨大贡献的历史人物,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他同时也就站在置身于伦理精神共同体之中的人民大众的对立面了。人在精神生活领域享有充分的个人自由,但任何社会都不会允许这种自由无视伦理精神共同体的存在。
从人性生成和发展的逻辑来分析,一个人是否具有伦理精神共同体的自觉意识,是评判其人性水准的重要标志。在历史唯物主义看来,人的本性不是单个人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所谓“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无疑包含“思想的社会关系”,特别是作为精神共同体的伦理关系。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思想的社会关系”是人的社会本性的实质内涵。人之为人,应当既是利益共同体的人,也是伦理精神共同体中的人,由此而使自己成为命运共同体中的人,得到他者和社会的悦纳,获得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这样说,并不是要否认生命个体之个性存在的合理性,也不是要贬低个性对于创造人生价值和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意义,而是要强调个性的存在和表现不能无视共性。
伦理关系作为一种精神共同体,具有“虚拟”的特性。人们不能“看到”它,却能感悟到它的真实存在和巨大能量。一个人离开伦理精神共同体会感到精神无所寄托,一个社会缺损伦理精神共同体会出现人心涣散、亲和力弱化的问题。因此,理解和把握伦理关系作为一种精神共同体,需要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原理,分析和认识它的结构与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