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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心关乎国计民生的实践之学 ——记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刘艳红
2015年01月04日 08:0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王广禄 字号

内容摘要:实质刑法观推动刑法学派争鸣在刘艳红的刑法学研究中,实质刑法的研究成果最能代表她对“法的精神”的理解。2009年,刘艳红的《实质刑法观》出版,该书系统地论述了实质刑法的基本含义,提出了实质刑法观并展开了体系化研究,确立了实质刑法解释与实质犯罪论为核心内容的实质刑法立场。”刘艳红提出,实质刑法观主张以刑法形式规范为前提,以实质可罚性作为刑法解释论与犯罪论的基点,刑法只能处罚达到应当处罚的法益侵害程度的行为。谈及为何展开实质刑法观研究,刘艳红表示,由于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是有出罪禁止导向的、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为防止立法者利用这一原则,强行推行恶法或者处罚实质上不合理而不应处罚的行为,应该实现犯罪论的实质化,对刑法构成要件从实质上进行解释。

关键词:学术;处罚;解释;学问;犯罪;东南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研究;民生幸福;刑法学界;刑法学派

作者简介:

  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刘艳红从事刑法学研究20余年,在她那里,真正的学问、真正的学术产品,一定是关切到国计民生、百姓幸福的。

  实质刑法观推动刑法学派争鸣

  在刘艳红的刑法学研究中,实质刑法的研究成果最能代表她对“法的精神”的理解。

  2009年,刘艳红的《实质刑法观》出版,该书系统地论述了实质刑法的基本含义,提出了实质刑法观并展开了体系化研究,确立了实质刑法解释与实质犯罪论为核心内容的实质刑法立场。该著作引发了刑法学界对于形式与实质刑法观的热烈讨论,推动了中国刑法学派之争。刑法学界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之间的争鸣持续升温。

  “简练的法律条文与纷杂的社会万象之间有着巨大鸿沟,任何一个法条都不仅仅像条文的字面含义那么简单,而是在其背后隐藏着深邃的法的精神。”刘艳红提出,实质刑法观主张以刑法形式规范为前提,以实质可罚性作为刑法解释论与犯罪论的基点,刑法只能处罚达到应当处罚的法益侵害程度的行为,唯此,才能实现法治的人权保障精神,这也正是实质解释立场的最主要特色。

  谈及为何展开实质刑法观研究,刘艳红表示,由于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是有出罪禁止导向的、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为防止立法者利用这一原则,强行推行恶法或者处罚实质上不合理而不应处罚的行为,应该实现犯罪论的实质化,对刑法构成要件从实质上进行解释,以将法虽有明文规定但规定本身不合理的行为,或是不属明文规定因而不能处罚的行为排除在刑法处罚范围之外。实质刑法立场所主张的实质解释论与犯罪论,能够起到排除不够明确的刑法规范之适用,以进一步提高刑法处罚范围的准确度。在她看来,“正义的实现不能仅仅局限于法律条文表面规定,而要求基于实质的法律精神内涵,通过实质刑法观,解释出法条真正的精神,以保障人权、维护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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