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曾任密云县地税局下属税务所所长的李建党透露管辖企业应纳所得税的内部信息,帮镇财政科科长协调完成税收任务,收受对方给予的感谢费130万元。记者昨天获悉,密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建党有期徒刑6年。密云法院查明,李建党于2010年至2011年担任密云县地税局下属税务所所长期间,向时任密云县某镇财政科科长杨某(另案处理)透露北京某公司应纳所得税的内部信息,并应杨某的请求帮助杨某协调这家公司在征期外缴纳企业所得税,帮助杨某完成某镇财政收入工作任务。据李建党供述,他认识杨某已经有七八年的时间,杨某作为镇财政科科长负责招商引资工作。2010年快到半年考核时,杨某负责的镇税收完成情况不理想,杨某找到他帮忙联系公司提前交所得税,他从中协调在非征税期征收了所得税,给杨某的镇带来了财政收入。
关键词:李建党;杨某;所得税;企业;受贿罪;纳税;管辖;法院;镇财政科科长;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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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密云县地税局下属税务所所长的李建党透露管辖企业应纳所得税的内部信息,帮镇财政科科长协调完成税收任务,收受对方给予的感谢费130万元。记者昨天获悉,密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建党有期徒刑6年。
案情
一份政绩“换”130万
李建党现年44岁,密云县人。
密云法院查明,李建党于2010年至2011年担任密云县地税局下属税务所所长期间,向时任密云县某镇财政科科长杨某(另案处理)透露北京某公司应纳所得税的内部信息,并应杨某的请求帮助杨某协调这家公司在征期外缴纳企业所得税,帮助杨某完成某镇财政收入工作任务。后李建党收受杨某感谢其提供帮助而给予的130万元。
据李建党供述,他认识杨某已经有七八年的时间,杨某作为镇财政科科长负责招商引资工作。注册在杨某所在镇的三四家纳税企业都归他管辖,杨某经常找他了解这些企业的纳税情况。
李建党说,按照规定,税务所掌握的纳税信息不属于对社会公开范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为每年1月、4月、7月及10月的上半月,但政府考核是按季度、半年进行。2010年快到半年考核时,杨某负责的镇税收完成情况不理想,杨某找到他帮忙联系公司提前交所得税,他从中协调在非征税期征收了所得税,给杨某的镇带来了财政收入。事办成后,杨某把钱存进了李建党提供的亲戚所开的银行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