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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海洋执法监察制度建设取得新突破
2017年03月03日 00:06 来源:央广网 作者:徐志强 字号

内容摘要:央广网沈阳3月 2日消息(记者徐志强)近日,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下发了《关于印发辽宁省海洋执法监察“四项制度”的通知》(以下称“四项制度”),对原中国海监辽宁省总队制发的“四项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标志着辽宁省海洋执法监察工作向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管理迈出了更加坚实的一步。面对海洋开发力度的加大、海洋法律法规的修订及各级海监机构的整合等新问题新情况,根据厅领导的指示要求,省海监渔政局联合相关部门对海洋执法监察“四项制度”进行修改完善。此次修改工作,省海监渔政局充分征求了各级海监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后,于2月 7日召开了由省海洋与渔业厅副厅长李志军,厅法规处、海域处、环保处、海域海岛动态监测中心主要领导参加的修订“四项制度”研商会。

关键词:制度;海洋执法监察;海监机构;海域;中国海监辽宁省总队制发;省海监渔政局;修改完善;动态监测;工作内容;海洋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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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广网沈阳3月2日消息(记者徐志强)近日,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下发了《关于印发辽宁省海洋执法监察“四项制度”的通知》(以下称“四项制度”),对原中国海监辽宁省总队制发的“四项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标志着辽宁省海洋执法监察工作向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管理迈出了更加坚实的一步。

  海洋执法监察“四项制度”实施两年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海域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面对海洋开发力度的加大、海洋法律法规的修订及各级海监机构的整合等新问题新情况,根据厅领导的指示要求,省海监渔政局联合相关部门对海洋执法监察“四项制度”进行修改完善。此次修改工作,省海监渔政局充分征求了各级海监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后,于2月7日召开了由省海洋与渔业厅副厅长李志军,厅法规处、海域处、环保处、海域海岛动态监测中心主要领导参加的修订“四项制度”研商会。针对“四项制度”的责任主体、巡查内容、约谈情形、通报情况等内容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研讨,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海监机构的管理责任,细化了日常巡查的工作内容,创新了对履职不力的督导方式,畅通了违法用海行为的反馈渠道。通过“四项制度”建设,实现了岸段有人管,责任有人负,履职不力有督导,违法用海有通报等各项工作环节的有效闭合,达到了制度与制度之间的无缝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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