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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网络舆论“民粹化”
2015年07月30日 14:16 来源:大众日报 作者:程同顺 张文君 字号

内容摘要:理性公民群体的形成与中国的快速现代化之间,存在着巨大的时间差。三者共同作用将有效规避网络空间与网络舆论的“民粹化” ,确保互联网时代公民有效、有序的政治参与。

关键词:网络舆论;公共领域;民粹化;警惕;公民

作者简介:

  作者: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 程同顺、张文君

  在主流价值观念中,民主一直是值得追求的目标,而民粹则是非理性的代表。如何防止网络空间和网络舆论“民粹化”,是我们在制定互联网发展战略和进行互联网管理时,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

  互联网时代的意见表达和讨论,是在“看不见的人群”中进行的,这种“匿名性”造成了网络空间责任的缺失

  民粹主义作为一种社会思潮,其基本含义是极端强调平民大众的价值和理想,把平民化和大众化作为政治运动和政治制度合法性的最终来源,并以此来评判社会历史的发展,主张依靠平民大众对社会进行激进改革,并把普通群众当作政治改革的唯一决定力量,从根本上否定政治精英在社会政治变迁中的重要作用。

  互联网时代的议题表达,与以前相比都出现了微观化倾向,即表达的议题不是进行社会革命或针对国家宏大的体制改革或一些根本性的制度问题,而是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所提的议题基本属于微观层面的,通常背后隐藏着对某种社会现象或价值的推崇或贬斥,通过对热点网络事件的梳理可以验证上述结论。比如,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针对的是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对法治精神的追求;同年苏秀文宝马撞人案反映的是大众的仇富心理以及对司法公正的质疑;还有2007年山西的黑砖窑事件、2008年贵州的瓮安事件、2009年云南的“躲猫猫”事件、近几年的“房姐”“房叔”事件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对社会贫富分化和不公的抵触心理。

  最后,参与主体的匿名化。这是互联网时代公民利用新媒介进行意见表达和参与公共讨论时与以往根本不同的一个特征,互联网时代的意见表达和讨论,是在“看不见的人群”之中进行的。这其中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参与意见表达与公共讨论的人群存在于虚拟的网络空间中,散布在各大论坛、社区、聊天室与BBS中,只能通过虚拟空间的对话与讨论感受其存在;二是参与意见表达的公民的匿名性,这一特征比起前者对现实的政治影响更大。匿名性通常伴随着网络空间责任的缺失,由于各大论坛并没有全部采用实名制,注册网名或昵称只是个人代号,这意味着在网络空间的表达很少受到责任的约束。

  对热点事件进行“网络审判”,对当事人进行“人肉搜索”等,破坏了社会稳定,干涉了司法公正,侵犯了公民权利

  民主强调主权在民,但却并不排斥精英主义。因为民主强调的是权力来源于人民并保障其参政的权利,与精英主义并不是截然对立的,历史的实践恰恰证明民主与精英密切相关。而民粹则是对平民作用的极端强调,强调平民大众在历史发展中的作用,往往采用激进的方式进行社会改革,否定精英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作用。对精英主义的不同态度是区分民主与民粹的基本标准。

  西方的民主政治发展到现代已经与最初的民主政治截然不同。最初的民主是一种直接民主,其前提条件是“小国寡民”。然而随着民族国家的兴起,那种民众直接参政议政的民主形式已经不适应现代社会。政治经济学家熊彼特认为,民主政治并不意味着人民真正在统治,民主政治的意思只能是:人民有接受或拒绝将来要统治他们的人的机会,民主政治就是政治家的统治。二者的上述区别在互联网时代依然成立。单从互联网技术功能的角度来讲,互联网时代的代议制似乎没有存在的必要,实现直接民主已经具备了技术条件。但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是,现实政治中的代议制是需要的,也是必须的。特别是对于向中国这样的超大型国家,中央政府不可能解决所有层面的社会问题,一些地域性的或微观层面的问题还得依赖各级地方政府。网络民粹则呼吁大众对政治社会问题的直接参与并采取行动,特别是在互联网技术比较发达和普及的当今社会,认为互联网及其终端技术已经使得直接民主成为可能。

  严格说来,网民可以通过制度化的网络平台,如各级政府的官方网站、手机新闻客户端(如央视新闻客户端)、有影响力的网上论坛、网络社区(如强国论坛、七一社区),以及官方网站开通的网络民意调查(如中国共产党新闻网的网上调查、中国互联网调查社区)等进行政治参与,用选择表达态度。而网络民粹则采用高度动员化的参政模式,不就具体问题通过正式渠道来表达意见与态度,而是在公共网络针对某些社会议题呼吁网民的直接参与,特别偏好对一些社会热点事件进行“网络审判”,甚至进行不负责任的组织与煽动,采取网络暴力的形式来表达意见,很多都混杂着泄愤的言语,如在网络上存在的“人肉搜索”。其后果往往是对社会稳定的破坏,对司法公正的干涉,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理性公民群体的形成与中国的快速现代化之间,存在着巨大的时间差。国家、社会、个人要共同努力,尽快缩短这一时间差

  如何避免网络空间和网络舆论走向“民粹化”?这主要取决于国家——社会——公民三者间的相互作用,主要表现在国家既要提升互联网发展战略服务于现代国家建设,又要坚持对互联网的有效治理避免民粹主义的蔓延;社会在发展自身的同时要为网络公共领域提供行为准则与理性精神;个人需要在国家的监管与社会发展中不断的学习与实践提升自身素质。只有通过这三个层面的共同努力才能保证网络政治参与的有效性,并避免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就我国而言,国家互联网发展战略是从国家层面推动的,但由于发展的时间不长,尚未形成全方位、成体系的互联网发展战略。其信息基础建设优先服务于推动经济发展的电子商务和提升政府行政效率的电子政务,并没有同时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全面展开。接下来的互联网发展战略要更加注重全方位与系统性。全方位指的是不能仅仅停留在经济与政治领域,应向社会、文化、安全等领域发展,因为社会迅速发展产生的问题涉及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安全各个领域,国家的互联网发展战略应适应社会的发展而进行战略调整。系统性指的是互联网发展在每个领域的系统化,实现由宏观问题到微观问题的全覆盖。

  同时国家应加强对互联网的治理。首先,立法监管要逐步细化。目前中国对互联网监管的法律法规已有60余部,但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原则性规定”,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依据不足。比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不得含有下列内容: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问题在于这些规定的标准是什么,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其次,互联网专项治理。互联网立法规定的是网络行为的底线,而对于一些擦边球式的网络违法行为,可以通过专项治理的方式来进行,如2014的净网行动。这两项措施可以构成对网络行为的双保险,一硬一软,相得益彰。

  公共领域在西方国家早已有之,对于中国来讲,公共领域的形成要从1978年的改革开放算起。但由于历史的原因与制度的惯性,中国的公共领域一直发展缓慢,直到20世纪90年代以来互联网在中国的兴起。互联网的出现为中国开辟了一片崭新的疆土,同时由于互联网的交互性特征以及国家权力出现的空隙,使得在互联网空间出现了类似于公共领域的地方。但当前中国的网络公共领域呈现出的却是“众声喧哗”的景象。理性精神的缺乏无疑是出现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网络空间的某种权力真空与缺乏相应的制度规范也使得网络空间随处弥漫着民粹主义的幻象。加之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改革在带来重要机遇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社会矛盾(如收入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拉大、社会保障不健全等),在传统的社会组织发挥作用乏力的条件下,大量的不满与牢骚充斥着网络空间,无疑成为滋生民粹主义的温床。中国网络公共领域的发展优先于现实社会的公共领域,这与网络空间这一特殊的社会生态有关,但网络公共领域的成熟需要国家与社会的共同培育。

  具体来说,国家需要根据社会的发展与政府职能的转变来对政府权力的边界进行调整,而社会在培育网络公共领域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提供参与主体与公共精神。社会团体是公共领域形成的重要推动力量,通过培育网络社团可以促进网络公共领域的形成,而网络社团的一个重要来源就是现实社会的团体组织。同时现实社团的“公共精神”也需要向网络空间进行转移,互联网时代的Web2.0技术,其互动性特征恰恰为公共精神的发挥提供了技术保障。

  网络公共领域属于公共领域的范畴,理性公民群体则是基本的微观要素,也是避免网络民粹主义出现的基本条件。但“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理性公民群体的形成与中国快速现代化之间,存在着巨大的时间差,社会现实条件决定了弥补这个时间差不能依靠公民自身的自然发展,而是要通过外界手段的干预与公民自身的努力来共同缩短时间差。公民个人的努力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一是通过持续的政策学习;二是通过不断的网络参与实践。公民的政策学习主要指的是对互联网法律法规的学习以及对网络论坛、社区基本准则的学习等两个方面。前者目的在于了解公民网络参与的制度空间、国家对互联网治理政策制定的目的与意图,后者在于逐渐掌握网络参与的基本行为准则。

  理性精神的培育需要公民自身的不断努力,但在公共领域尚处于形成阶段的中国社会,国家与社会共同的引导与培育也是不可或缺的,需要三者形成互动。国家可以通过探索一些网络治理的经典模式来为公民与社团的政治参与提供可操作化的蓝本;社会团体可以通过举办一些大型的公益讲座或社会实践来增强公民的公共参与精神;公民个体的政策学习与网络参与实践在规范自身政治参与行为的同时,也影响着国家与网络社团的管理和参与模式。三者共同作用将有效规避网络空间与网络舆论的“民粹化”,确保互联网时代公民有效、有序的政治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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